支票沒有出票人簽章,付款不成功,資金當然還會存在出票人賬戶。
我國現階段使用的票據都是記名式票據,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流通轉讓必須采取背書方式,沒有收款人名稱是無法背書的。
本票是自付票據,出票人也是付款人,二者合二為壹,所以,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兩個。
支票是委付票據,是委托銀行付款,所以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個。至於收款人為什麽不是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這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使用支票采購商品或服務時,出票人往往事先不知道收款人名稱,無法在出票時記載收款人名稱,為了減少現金使用,促進支票的使用和流通,票據法在規定支票的記載事項時,沒有把收款人名稱作為絕對記載事項,而在下面的條款中,又規定收款人名稱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請參考《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相關條文——
第七十三條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二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七條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