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告知書》壹般是在新員工入職時由用人單位簽字,告知員工自己了解公司制度和勞動合同內容。
如果員工已經簽字,則視為有效。以後發生糾紛,單位可以以此說明員工了解公司的相關制度和內容,從而免除責任。
擴展數據:
員工錄用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形式和內容的不同,可以確定錄用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為要約性質和要約邀請性質兩種。如果發出要約通知,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應對相應的風險:
壹是在錄用通知中,把不錄用的例外情況壹壹列出,以保留壹定的錄用主動權。
第二,壹旦發出錄用通知,如果還有機會撤回或取消,就要把握住。
在錄用通知送達被錄用人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回錄用通知。需要註意的是,撤回錄用通知必須在到達被錄用人之前或同時。
在候選人作出承諾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銷聘用通知,但撤銷通知必須在候選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且不存在下列不可撤銷的情形:
(1)用人單位確定了擬錄用人員答復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錄用通知不可撤銷;
(2)擬聘用人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認為聘用通知不可撤銷,並已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如從原單位辭職。
第三,錄用通知壹經發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其內容,如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福利待遇等。
第四,錄用通知書不等同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壹旦錄用員工,仍應依法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錄用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執行。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中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