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勞動合同甲方空白,乙方簽字有效嗎

勞動合同甲方空白,乙方簽字有效嗎

不可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是雙方在協商壹致前提之下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這個合同是壹定要合乎法律相關規定的,如果是空白的勞動合同,壹旦被勞動者簽訂,那麽具體的合同內容就可能由用人單位私自填寫。

壹、空白勞動合同簽字可以嗎?

空白的勞動合同不能簽。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壹旦雙方簽字,勞動合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若勞動者簽訂的是空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包括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結果不壹致的工作期限等。由於勞動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員工即使發現內容與協商的不壹致或者有錯誤,卻又難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壹出現糾紛,勞動者就容易處於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壹定要在勞動合同填寫清楚完整,並且確認是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內容後,方可簽名。

二、哪些勞動合同不能簽?

1、口頭合同。這類合同壹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壹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簡單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

3、“暗箱”合同或者稱為“壹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壹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壹筆帶過,且不征求務工者意。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4、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壹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5、雙面合同。壹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壹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壹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6、“賣身”合同。少數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並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

7、“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壹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所以如果是用人單位要求和勞動者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那麽勞動者壹定不能答應,因為這樣勞動者他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勞動者簽字之後,那麽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份已經簽字的空白勞動合同上面,隨意填寫勞動合同的相關條約,那麽是侵犯到勞動者的權益的,所以不能夠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