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代投保人簽名,如果投保人沒在保險合同種簽字,是有業務員或其他人代簽,並且投保人沒有進行追認,那麽保險合同就不具備法律效應,自然就不會成立。如果被保人的簽名被投保人、業務員、第三人代簽,如果被保人沒有進行追認,那麽保險合同無效。並且被保險人在追認前可以以書面形式撤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壹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