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