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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哪些無效的董事會決議?

法律分析:《公司法》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1。股東會決議要求股東以個人財產清償債務;2.股東會偽造股東簽名損害股東實體權利形成的決議;3.股東大會選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監事;4.股東會決定在董事會中直接選舉公司職工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