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寫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名。手術前談話、簽字是對患者病情的告知,手術方式的講解以及預後初步評估做的總體概述。如果患者做非全身麻醉手術,如局部浸潤麻醉、臂叢麻醉、腰硬聯合麻醉,患者可自行簽字,因為整個手術過程中患者意識是清楚的,手術風險性以及可能達到的預期效果可跟患者本人充分溝通後簽字。如果患者需要進行全身麻醉,壹定要患者授權給自己的直系親屬,有了直系親屬的簽字才能進行手術,因為整個手術過程中患者處於全身麻醉狀態,意識不清,壹旦術中有特殊意外情況,需要跟患者授權的家屬進行充分溝通,才決定下壹步治療方案。由此可見,手術簽字是患者本人和家屬都可以簽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所以,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是有據可查,並非是醫院的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