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之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四十壹條規定:未向當事人告之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之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政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政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之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四十壹條規定:未向當事人告之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之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政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政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