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事人同意選擇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解的,訴前聯合調解工作室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訴前調解建議書,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訴前調解委托書壹並移交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_
基層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內完成調解工作,並將《委托調解批復》及相關案件材料發送至訴前聯合調解工作室。
(3)當事人約定選擇訴前聯合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的,應當向訴前聯合調解工作室提交訴前聯合調解申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4)訴前聯合調解工作室受理的糾紛不能當場調解的,可以協商約定調解時間,約定時間壹般不超過自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5)訴前聯合調解可以采取與當事人預約、面談、電話調解等方式進行。
(六)訴前聯合調解壹般應在訴前聯合調解工作室進行,但為方便當事人和工作,也可選擇在相關鎮街綜治信訪維穩中心、訴前聯合調解成員單位或其他適合調解的場所進行。
(七)訴前聯合調解涉及跨地區、跨部門或群體性糾紛。訴前聯合調解工作室可聯系相關單位協商處理,或報訴前聯合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
(八)訴前聯合調解工作室受理的糾紛,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結案;跨地區、跨部門或集團糾紛,可在收件登記之日起15天內解決。_
上述約定的調解期限屆滿,但雙方同意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