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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部頒布的部門規章,2020年7月更新,自1年9月起施行。內容上有很多變化。比如,公安機關發現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公安可以利用電子簽名等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如果法院無法處理涉案財物,公安在執行時應再次征求法院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修訂)》第壹條: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保障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行使職權,規範辦案程序,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犯罪行為積極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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