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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筆跡鑒定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遺囑繼承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遺囑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多個遺囑的有效性。

壹、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合法。

主張遺囑繼承,首先要證明遺囑確實存在,其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如出具自書遺囑、代理遺囑、公證遺囑、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等。如果對方提出遺囑是偽造的,比如遺囑上的簽名不是被繼承人本人簽名,認為遺囑真實的壹方需要對遺囑是否真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提供筆跡鑒定報告。

第二,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合法後,如果對方對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提出異議,限制遺囑表達,或者篡改遺囑,提出這種主張的壹方必須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比如提供遺囑人患有相應疾病的醫學證明。

第三,多重遺囑的效力

如果遺囑人留下壹份以上遺囑,且內容不壹致,則該遺囑的訂立與該遺囑成立的時間有關。繼承人對遺囑日期有爭議的,主張按照遺囑繼承的壹方應當就遺囑日期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要旨:持有自己所寫遺囑的壹方,應對遺囑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證明遺囑沒有形式上的瑕疵,他就被視為完成了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不承認遺囑的真實性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

綜上,提供遺囑的壹方負有證明遺囑真實性的責任。這也是很多法官將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確定為立遺囑人責任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