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咨詢房屋買賣是否需要夫妻簽字問題的當事人很多,今天在這裏跟大家分享壹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婚姻法解釋壹對平等處理權進行了解釋,婚姻法解釋壹強調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同財產的,任何壹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壹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從法律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如果所賣房屋涉及夫妻***同財產, 原則上是需要夫妻***同簽字同意的。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個人財產或是出售房屋對方符合善於取得條件的,即便單方簽字出售也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