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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和解撤訴,壹審判決是否生效?

二審和解撤訴,壹審判決是否生效要看是否在上述期內,如果撤訴後還在上訴期內,壹審判決不生效,如果超過上訴期,壹審判決生效。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和解並不會導致原審判決失效,因此,二審和解撤訴,壹審判決是否生效要看是否在上述期內。

擴展資料:

二審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調解書結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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