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或者其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將經營範圍變更為許可後經營項目,其批準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條款與原登記表述不壹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