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刑法上有非法行醫罪,但是單純代寫病歷本身並不是行醫行為,還要有參與醫療、診斷的行為,不然不構成犯罪。
2、他人代寫病歷違反醫療規程,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可以作為訴訟依據。
3、如果病歷是他人代寫的,但是有主治醫師簽字,也沒任何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五十七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壹)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