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證合同的形式,《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也就是說,書面形式是保證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否則保證合同不能成立,保證人也不必承擔保證責任。
形式上有嚴格要求是因為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保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債務。對於擔保人來說,這是壹項風險極大的活動,必須采取嚴格的形式來保護擔保人的權益。
因此,如果只是口頭擔保,其無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這也提醒我們,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壹定要訂立書面合同,列明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方式;擔保的範圍;保證期限;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擔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擔保方式;
(四)擔保範圍;
(五)保證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如果只是簽了欠條但沒有說明擔保人身份,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壹般簽署借條的身份主要有: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等。不同的身份,性質不同,責任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壹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未表明自己是保證人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簽字人只有在表明他是作為保證人簽字的情況下,或者在簽字時,他的意思是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有其他事實可以推斷他是保證人的情況下,才能承擔保證責任。
因為擔保人壹旦承擔了擔保責任,借款人不按時還款,擔保人就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因此,這種民事行為必須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表示,只有有證據證明簽字人知道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並自願簽字,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只是作為存在借貸關系事實的見證人簽字,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否則就違背了民事行為自願、公平的基本原則。
這就警告大家,不能隨便在欠條上簽字,簽字的時候需要表明身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他人在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自己是保證人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貸款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