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備案表需要五個主體責任單位蓋章和建設主管部門蓋章。五個主體責任單位分別是工程建設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設計單位,工程勘察單位以及監理單位。五方主體責任法人簽字蓋章後交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即建設局審查蓋章,然後將資料交檔案館。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
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後,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的過程。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針對委托監理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於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該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文件;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壹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