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海斯對聯藝術學院章程
溫州海斯楹聯藝術院章程(節選)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本單位名稱為“溫州海斯楹聯藝術院”。英文縮寫:WSA)。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組織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弘揚祖國傳統文化,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第四條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為浙江省溫州市。第六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七條本單位立足溫州,面向全國,面向世界,加強與世界各國人民的聯系和交流,為他們提供藝術展示和宣傳平臺,使中華民族的傳統風貌和風采在世界舞臺上得到展示。第八條本單位積極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系與合作,提供相關咨詢和服務工作,共謀發展,實現共贏。第二章主辦單位、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第九條本單位的主辦單位為黃女士、陳文娃女士。主辦單位有以下權利: (壹)了解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本單位的董事、監事(以下簡稱董事);(三)有權查閱本單位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會議記錄和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第十條本單位的啟動資金(略)。第十壹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壹)對聯創作;(2)對聯藝術的研究;(3)對聯訓練;(4)發掘、收集和整理楹聯文獻;(5)對聯展覽;(六)利用楹聯的社會、經濟、文化價值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七)開展楹聯文化藝術交流。第三章組織管理體系第十二條本單位設理事會。理事會是該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發起人(含出資人)、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院士(友)代表和有關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選舉產生。董事任期4年,連選可以連任。第十三條理事會對下列事項行使決策權: (壹)修改章程;(二)經營活動計劃;(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四)增加開辦資金的計劃;(五)單位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的院長以及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的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總監、總法律顧問、藝術總監和其他藝術顧問、理事;(七)罷免和增補董事;(八)內部機構的設立;(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職工工資和報酬。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壹)董事長認為必要時;(2)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第十五條董事會設董事65,438+0人,副董事65,438+0-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或罷免。第十六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為行使職權。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65,438+0/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應到1人,表決1票。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公司章程;(二)單位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三)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撤銷。第十九條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董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董事會記錄應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歸檔保存。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壹條本單位社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年度經營計劃;(三)制定本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置方案;(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五)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的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六)提議聘任或解聘本單位的總顧問、藝術總監和其他藝術顧問、理事。(七)聘任或者解聘內部機構負責人。本單位負責人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擬為三人。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十三條監事由發起人(含出資人)、本單位職工、院士(友)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本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的董事、院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本單位的財務;(二)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總裁進行監督;(三)當單位主任、院長的行為損害單位利益時,要求其糾正。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會議采用1人、1票制。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5年;(五)擔任因違法被註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註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大陸居民;(七)法律法規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和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條本單位資金來源: (壹)開辦費;(二)院士(朋友)住院費和信息費收入。(3)政府資助;(四)經營範圍內的服務活動收入;(5)興趣;(6)捐贈;(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條基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作為股息分配。第三十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三十壹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三十二條本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第三十三條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驗。第三十四條本單位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尊重他們的意願,不為友誼付出代價。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五條章程的修改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機關批準。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的資產處置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4)自行溶解。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的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05日內報登記機關核準。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三十九條本單位自登記機關出具註銷登記證明之日起終止。第八章附則第四十條本章程於2014年2月22日經董事會通過。第四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