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壹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壹百元罰.款。
第六十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壹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壹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