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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做筆錄違法嗎

合法公民是不可以拒絕做證人筆錄拒絕簽字,理論上公民有作證的義務。公安機關對妳進行詢問是依法進行的,但是警察沒有強制詢問的權力;妳屬於被侵害方,但因為妳沒有報案並且不想追究責任,那麽妳的身份為證人,作為公民妳有作證的義務,但同時妳也有拒絕作證的權利;我國法律中不存在沈默權,但是在公安機關對妳進行詢問時妳有權保持沈默,並可以在詢問結束後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壹、出所做筆錄流程

1、派出所工作人員會逐項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等信息,然後會詢問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壹系列問題,對其進行身份驗證。

2、訊問人員會詢問事件內容,壹般都是采取問答的形式,對於訊問人員的問題,被詢問人只需如實回答就好。在被詢問人回答的同時,記錄人員會將被訊問人提供的回答詳細的記錄下來。

3、在整個詢問過程結束後,記錄人員會將記錄內容與被詢問人核對,在被詢問人確定沒有出入後,由被詢問人在記錄簿上寫上“以上記錄我看過,沒有出入”字樣。

4、最後,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二、筆錄制作要點如下:

1、事實類。

2、證據類。

3、法律依據類。

4、主張立場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