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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的成立條件是什麽?

廣義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公司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的票據是我國比爾·勞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法律行為是票據行為。那麽票據行為的成立條件是什麽呢?

票據行為成立的條件

票據行為的成立有三個條件,分別是:

票據行為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精神健康的公民才能成為票據行為人。如果他是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疾病的人,他就不能成為條例草案的演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名的,其簽名無效,導致票據無效。比如A給B簽發票據,然後B因為精神疾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後B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C,票據到期C提示拒付,因為B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名無效,所以C不享有票據權利。那麽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票據應當是合法取得的,因為以“欺詐、盜竊、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取得的票據將喪失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取得是有條件的。首先是支付對價,即票據雙方認可的相應價格。當然,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限制支付對價,但票據享有的權利不得優於前手享有的權利。

第二,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裏的合法是指票據行為,如記載的合法內容,但票據的基本關系是否合法與其無關。

三、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什麽是背書?

背書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背書時,應在票據背面或便利貼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票據背書轉讓後,票據上的壹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由此取得票據上的權利,成為票據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