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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簽的合同不是有效的嗎?

法律分析:第壹,如果是財產保險合同,只要投保人本人簽字就有效。投保人是指出錢買保險的人,而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保障的對象和有權獲得賠償的人。當然,兩者可以是同壹個人。

二、如果是人壽保險,被保險人與投保人是下列關系之壹,只要投保人是本人簽名,被保險人不是本人簽名也有效:

(1)我;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但如果以被保險人死亡為賠償條件,則必須由被保險人簽字(除非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

如果被保險人不屬於這四類人員,本人不簽字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及支付方式;(八)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其他有關保險的事項。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三十壹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