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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的形式有哪些?

有通用許可、獨占許可和獨占許可。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通過訂立許可合同,即發放許可。在許可關系中,商標所有人或被授權使用商標的人是許可人,另壹方是被許可人。?

事實上,有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獨立的許可協議,相當壹部分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比如附在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中的商標使用條款。在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以考慮選擇以下三種類型之壹:

1,通用許可證:

“薄利多銷”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方保留在該地區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並將該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第三方。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方生產能力有限或產品市場需求大的情況。許可方可以選擇更多的被許可方,每個許可的價格相對較低,是壹種“薄利多銷”的方式。

對於被許可人來說,商標的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權人,而只能將相關情況告知許可人,許可人應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家許可:

可以抵制商標所有人的獨占使用。

即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被許可人享有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人不得將同壹商標許可給第三方,許可人也不得在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遠高於其他許可,所以只有被許可人考慮到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應,認為確實有必要在某壹區域獨占使用該商標時,才會要求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所有人”。在指定區域內發現商標侵權時,被許可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直接起訴侵權人。

3.獨家許可:

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的平行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以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將同壹許可給任何第三方,但許可人保留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權利。獨家許可僅排除第三方在該區域使用該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1.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問題

1,牢牢把握商品質量控制

商標的財產價值在於它的聲譽。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意味著該商標的聲譽是依附於被許可人的行為及其提供的商品之上的。因此,許可合同中的質量控制是壹項極其重要的內容。在這方面有許多值得註意的教訓,例如:

青島堿廠曾是全國八大碳酸飲料生產基地之壹,以“嶗山可樂”為代表的產品很受市場歡迎。但該廠急功近利,貿然許可144國內企業使用“老山”商標。由於缺乏必要的質量保證措施,商品質量急劇下降,直接影響了商標的聲譽。

後來雖然工廠負責人多次更換,但工廠濫許可的做法壹直缺乏有效控制,導致其商標信譽下降,嚴重影響企業生存。以1998為例,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在青島的產品銷售額為10萬人民幣,而娃哈哈純凈水在青島的銷售額為4000萬人民幣。

2.謹慎選擇合作夥伴。

商品質量控制對於許可人來說,首先要慎重選擇合作夥伴,讓那些生產能力好、管理水平高、履約能力強的企業做被許可人。許可方在授予許可前,應對被許可方的法人資格、生產能力、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和測試。

那些達不到與自己的產品相同的質量標準的人不能出售他們的許可證。許可合同訂立後,許可人應密切關註被許可人的生產和銷售情況,防止被許可人在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方面出現任何損害商標聲譽的現象。

在合同期限內,許可方有責任監督被許可方的生產過程、技術生產、產品檢驗和管理。當被許可人的產品不能滿足被許可的註冊商標的質量時,許可人應當采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態進壹步發展,必要時應當明確解除合同,收回商標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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