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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各種條款,規定了船東和租船人的權利和義務。在談判租船合同時,雙方必須逐壹談判每壹條款。為了簡化和加快合同談判的過程,談判租船合同的當事人通常采用標準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據自己的需要對標準格式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刪除或補充,最終達成協議。

航次租船合同的標準格式多由各國際航運組織制定,可供雙方在租船合同談判時使用。航次租船合同有多種模式,根據船舶的航線和所載貨物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比如:1,統壹通用包機(GENCON——簡稱金康),適用於不分路線的雜貨運輸。

該格式由波羅的海和國際海事會議(BIMCO)制定,並在1922、1976和1994三次修訂。國際上至今仍廣泛使用1976的格式。這種格式顯然在許多方面保護了出租人的利益。可適用於各種航線和貨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國際上廣泛使用,我國進出口的航空轉租人多采用這種格式。

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簡稱Norgrain)適用於從北美到世界各地的谷物運輸。

本格式由船舶經紀人協會編制&;制劑-AS-BA)配方

3.澳大利亞谷物租船合同(簡稱Austwheat)適用於從澳大利亞到世界各地的谷物運輸,租船合同代碼為“AUSTRAL”。

4.ASBA制定的《油輪航次租船合同(ASBA)》專門適用於油輪航次租船。

其余為特殊目的航次租船合同,如波蘭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鐵礦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和波羅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ABAL TW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