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壹種法律制度。它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關,代表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各種法律行為,以及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司法活動。建立公證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和財產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1,公證書的有效期
(1)證據效應
證據的效力是指公證書是壹種特殊的、可靠的證據,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人民法院、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定事實的依據,為及時調整社會關系提供可靠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直接以公證書為準,除有錯誤外,無需重新調查,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執行效果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被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以追收債務或物品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這樣可以迫使債務人迅速履行義務,避免訴訟造成時間的浪費和債權人人力、財產的損失。這是法律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
(3)法律要素的有效性
公證法律要件的效力是指公證證明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如果沒有經過公證,該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1)法律行為證明:
(1)經濟合同。如購銷、建築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電、倉儲、財產租賃、貸款、財產保險、合資經營、財產抵押、保險、勞務、代人培訓、以用代產、農業生產承包、林果園承包、企業租賃承包、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成果推廣、科技合作、技術轉讓、資產轉讓、中外合資合作。
②其他民事合同(協議)。如贈與、房屋買賣、租賃、合夥、計劃生育、補償、換房、搬遷、財產分割、宅基地使用、遺贈扶養、贍養、夫妻財產約定、離婚財產分割等協議;
3 .遺囑和委托書;
(4)收養關系包括解除收入關系;
(5)聲明和保證。包括各種放棄、接受權利、承擔義務、處理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聲明,以及各種單方擔保和保函;
⑥企業兼並、拍賣、招投標、保證金、現場監管等。
(2)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用於涉外和港澳臺地區);
(壹)死亡、出生、生存、空難、海難、風、雹、雨、旱災害及各種事故;
②婚姻關系(結婚、離婚、喪偶、未婚)、親屬關系、繼承關系、身份、學歷、經歷、成績單、職稱、居住地等。
(三)證明法律意義的文件:
公司章程、法人資格證明、資產負債表、銀行保函、商標註冊、專利證書、營業執照等。;
②文件上的簽名和印章是真實的;
(3)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有關文件上的簽名和蓋章是真實的;
(4)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文、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⑤用不同民族或不同國家的文字書寫的同壹份文件是壹致的。
(4)證明債權文書無疑義,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五)辦理公證相關輔助業務。
主要包括:①保全證據;(二)保存遺囑或者其他文件;③技術服務事項。比如為當事人填寫申請表,起草、翻譯各種需要公證的文件,代當事人寫委托書等。
(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務。
3.如何辦理公證
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出書面和口頭申請。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提交代理證書。法人申請公證時,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持授權委托書向公證處提交。但當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與申請公證授權委托書、聲明、遺囑、收養子女、贈與、身份褒揚等密切相關的事項。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員代為填寫。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壹)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
3 .需要公證的文件;
(4)與公證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
⑤其他與公證相關的材料。申請公證時,當事人還應註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應具有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向主管公證處提出申請。(3)幾個人* * *申請同壹公證的,應當* * *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不能分別向兩個以上的公證處申請。* * *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解決。
(四)居住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中國(大陸)境內的代理人代理民事公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人從境外發出的委托書(包括電傳、電報)。除非另有說明。
另外,為保護中國公民在國外的合法權益,在國內需要辦理公證而找不到代理人時,可以委托我駐該國使領館或代表處代為向國內公證處申請。公證處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受理:
(壹)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沒有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並著重檢查:
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三)擬公證的行為和事實的文書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公證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充分。
經審查核實,認為所要證明的事項真實、合法、無可置疑,公證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制作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