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且偽造人違法。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2000年7月26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通知》還要求對代簽名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保監會要求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各保險公司必須在展業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簽名的有關程序,凡是發現代理人再有代簽名或誤導客戶代簽名的行為,保險公司應當與該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客戶本人的意願,保險公司取消了此保險合同;根據保監會的規定,保險公司解除了與代理人何某之間的代理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