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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和簽法院調解書有什麽區別?

法律解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收養案件等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