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動火作業批準人的要求規定,壹級動火作業批準人為公司安全消防部門,二級動火作業批準人為分公司安全消防部門。工業與民用氣體和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的動火作業。)和管道在送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前,應經安全部門審查。
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應經消防部門審核後,再送安全部門審核批準。批準動火前,批準人必須熟悉動火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動火分析,並審查動火等級和安全保證措施。只有在確認需求後才能批準。
擴展數據:
動火作業的要求如下:
1.動火作業前,操作人員必須確認現場安全,確定高溫熔渣、火星等火種可能或可能飛濺的區域,禁止有任何可燃物質(化學品、紙箱、塑料、木材等可燃物質等)。)周圍10米範圍內,以確保動火作業區域保持清潔,無易燃可燃物質。
2.任何裝有油品、油漆稀釋劑、可燃氣體、其他可燃介質和有毒介質等有壓力、高溫的化學品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嚴禁盲目用火。任何可動的火都不會動,能移開的都移開,移到安全的地方用火。
3、凡節假日、夜班緊急搶修壹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地點、設施所在單位(分公司管理權限)分管安全領導或安全科長審批後實施,報公司安全和消防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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