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應當由家庭代表簽字,分居協議的內容應當約定家庭內部財產的處置,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涉及第三人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推翻分居協議的情況如下:
1.簽訂的協議屬於分業生產。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父母壹般將財產分給子女。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在各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更加有效。以後法院有爭議時,法院壹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無需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有誤;
3.雖然財產分割協議在當事人簽字時生效,但如果財產分割協議涉及的財產屬於不動產或準不動產,如房產、土地、車輛等,則在產權轉移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後未及時辦理轉移登記的,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且原產權人將來後悔並拒絕分割的,財產分割協議仍可能歸其父母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