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調查人員簽名蓋章的說明材料不能代替出庭調查人員。
2.經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不出庭說明情況,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