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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例分析

壹、民間借貸案例分析

1、此案件發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頒布之前,適用當時的規定。

2、那時候規定,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率,不保護。不保護,並不意味著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願支付,無論是否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不做處理,視為該行為有效,被告不得主張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問題。未付利息按當時銀行貸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還。鑒於原告只主張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為當事人對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生效起10日內,被告陳某歸還借款本金700萬元;支付利息××元(計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後續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支付罰金。?

二、民間借貸(案例很復雜)

這位朋友請問像這麽大壹筆錢是不是對妳很重要?不重要的話妳也不會上了對吧?可是我感覺妳是有病亂投醫。妳怎麽能來網上問案呢?妳的人是幹啥的妳知道嗎?是啥人妳知道嗎?可以說只要比妳懂可以給妳建議。但是這種案是不庭機會就壹次,可不是說這次說錯了下次再說。像這麽專業而且錢數也不小的情況下妳為啥不找壹個有經驗的而只相信網民?還打官司涉及自己的師費是不是就降低妳生活水平了?如果降低不了妳的生活水平妳就找壹個律師就行了。把妳的情況給律師詳細說壹下看律師什麽意見。妳別以為律師可以信口開河,律師是要負責任的,到時候不是他說的那樣妳會給他錢嗎?另外但凡這種專業的事,可以說很少有人用妳這律援助,也有愛心不收費的律師,妳怕花錢也可以求助當地媒體幫忙介紹法律服務咨詢。總之但凡有生活閱歷和思想成熟的人都不會用妳這種方法。因為網民可以胡說八道反正妳又不懂,懂的話妳也不來不會問了。建議妳不要心利益最大化。

三、組織借貸案例?

民間借貸包括法人、自然人,還有壹部分叫特別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組織,村集體組織作為我國最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也存在著民間借貸的情況,如果村集體為了自身建設發展,向民間借貸,如果出現無法清償或者其他情況,該如何劃分責任呢?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二_二_年十壹月三十日關於朱某實、朱某章民間借貸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壹、案件基本情況和判決結果

壹審認定事實:朱某章與朱某實系臨沭縣玉山鎮朱黃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會計,朱某實任村支部書記。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間,朱某實多次向朱某章借款,雙方經過結算。朱某實於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條兩張。第壹張借條載明:今有朱某實借朱某章現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張借條載明今有朱某實借朱某章現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並備註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陳述上述借款均系現金交付,並自認朱某實出具借條後已償還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經朱某章催要,朱某實未予清償。

壹審認為,朱某實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實,與其本人簽名的借條、還款事實相互佐證,且借款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已經生效,壹審予以確認,朱某實未按照借條約定時間償還借款,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清償剩余借款26700元。借條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之日即為其要求朱某實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朱某章主張利息損失,可自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被告朱某實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不影響壹審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壹審判決:被告朱某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案件受理費468元減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實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壹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還償還過6000元,償還給被上訴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訴人朱某章不予認可,且袁迪當庭亦說明該6000元是上訴人朱某實償還的其與袁迪之間的其他債務,故對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朱某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民法典把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這也是本案的壹個關鍵點。

2.上訴人想辯稱為村集體組織借款而非本人,但是從借貸關系來講是雙方簽字,只是備註了村用,但是沒有舉證證明。缺少有力證據,如果主張集體組織借款,那麽應該提供村集體組織使用該筆資金的證據,卻沒有提供,所以沒有得到的支持。

3.按照法律規定,村集體組織作為特別法人,可以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村主任作為村集體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體組織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於村集體組織,否則不能認定為村集體借款。

4.再壹個,因為沒有約定利息,認定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從之日算起,按照當時銀行利率進行結算,直至還清貸款,這是自然人之間借款。

5.法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6.利息是暫時放棄貨幣的使用權而獲得的報酬,是放貸人對自己作出的在某個特定的時間之前不收回貸出貨幣的承諾的補償,利率是作為利息與本金的比例,視為貨幣作為壹種商品的價格。利息真正的來源為經濟體的實際增長。

7.對於自然人之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貸雙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如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不應予以支持。因為,與自然人比較,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從事民商事行為的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對於市場預期判斷能力普遍較高,企業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為取得利息,應在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未約定,視為出借人沒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雙方沒有達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貸雙方中僅有壹方為自然人或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如利息約定不明,就其實質而言,應為合同漏洞補充,按照如下順序和標準處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可以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另外註意適用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確定利息標準的三個條件限制:①客觀條件而言,應為交易行為當地或者行業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觀條件而言,為交易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以加強對不了解當地習慣或缺乏業內經驗的相對人的保護;③從交易習慣的時間節點來看,應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習慣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按照《合同法》第62條之規定進行判斷。即在非金融機構法人與其他組織就利息約定不明時,可以民間借貸合同訂立時合同履行地的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1.對於“未約定利息”情形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借貸雙方對於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於利息是不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壹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12.雙方在借期內未約定利息,即使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張借款人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償清之日止,由借款人歸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四、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壹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壹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壹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壹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間借貸十大案例,供妳參考。

民間借貸案例壹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自己家中設賭抽紅,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賭資4萬元,並在借據上簽字,約定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後,經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還。王某只好訴至。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審判長韓華:王某在自家設賭抽紅,明知沈某參賭輸錢,仍借款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販賣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二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案情]吳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鄉廠長期間,於1998年8月13日以個人名義,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1萬元,約定10月1日還款,未約定利息。但此後吳某壹直未還。鄉政府於2002年12月27日至。駁回鄉政府訴訟。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趙夢輝:鄉政府主張權利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鄉政府雖稱多次催要欠款,但吳某對此予以否認,鄉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鄉政府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間借貸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由於有的出借人不知道這壹規定或者是礙於情面,不想傷和氣,在有效的期間內未及時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債權無法實現。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後註意催要,及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

民間借貸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壹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趙智: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壹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

民間借貸案例四

必須明確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錢,並出具借據,寫明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後來李某找王某要錢,王某讓他上村委會要。李某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借款卻被拒絕。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陳桂艷:因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系非職務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顯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身份履行職務,來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並由其加蓋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間借貸案例五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03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後壹年裏,楊某先後三次向魏某借錢,***計7萬6千元,並寫明了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壹致,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六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裏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麽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王某偷偷將此通話錄音,並以此為據將董某告上法庭。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審判長宋剛: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壹旦壹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案例七

動產質押有說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劉某與沈陽壹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壹份自駕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壹年。可是事隔壹個月,劉某便將車質押給趙某,並從其處借款20萬元,並約定還款取車。劉某沒有如期向租賃公司交納租車費,租賃公司才知道車已經被劉某質押給別人,並用於賭博。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從趙某手中將車返還給租賃公司。趙某認為自己利益受到損失,請求判令劉某還款,並由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只判決由劉某還款。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郭凈:劉某在明知租賃的車輛不允許質押的前提下,將車輛質押,換取借款,其行為違背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質押行為無效。但其從趙某處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趙某在借款時並不知道劉某用於賭博,故判決劉某應返還趙某借款。由於公安部門扣押轎車並將車返還車所有權人,是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用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趙某由於對質押財產審查不細,結果吃了大虧。對於汽車這樣的動產質押,債務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如動產是第三人所有,質押須經其同意。質押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借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案例八

轉讓債權當通知債務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壹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壹年內返還。後向某將借款借給邱某,邱某沒有返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劉某。現劉某將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轉讓債權未通知他,也未經他同意,轉讓行為無效為由,認為不能給劉某返還借款。判決向某返還給劉某44萬元。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張紅君:此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對於向某認為,轉讓協議沒有取得他同意,此債權轉讓對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因劉某已經提訟,依據有關規定應以狀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為通知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該效力不以債務人承諾為前提。現劉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向某出具的借條原件,能夠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所以對向某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間借貸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案情]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審判長明月: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壹方當事人基於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

民間借貸案例十

債主病故債權歸繼承人

[案情]王某於2003年開始在遼中縣大黑鄉錢縫村承包土地。李某為王墊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會出具了收款收據。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據壹張,寫明欠3910元。後王某返還2000元,余欠191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訴至。但當年11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某病故,該債權還用不用王某還?

[法官說法]在訴訟中,壹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判決王某返還欠款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債權。而對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不僅是壹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壹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壹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壹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壹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壹種經濟法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