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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火災調查規定

烏魯木齊火災調查規定如下:

1,壹次火災死亡10人以上,由省、自治區消防機構組織調查,公安刑偵部門派員到場參與調查;

2.消防機構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傳喚當事人到現場,說明被認定的火災原因,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3、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詢問知情人,制作筆錄,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按指印;

4、現場檢查記錄應當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字;

5.現場提取痕跡、物品,應當填寫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並由提取人、見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字。包裝痕跡和物品,粘貼標簽,並由包裝者、見證人或當事人簽字;

6.發生火災致人死亡的,消防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刑事科技部門進行屍體檢驗。公安機關刑事科技部門應當出具屍體檢驗鑒定文書,確定死亡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