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假定,國家之前是人類的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所有生活在自然狀態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產生的自然權利。因人們濫用自然權利而使人們的生命及財產得不到保障。為了擺脫這種自然狀態,人們慢慢地經過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訂立壹種契約,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權利的國家和政府。這樣,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以契約建立的國家,任務是遵守自然法,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如果統治者違背契約,人民有權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權在民的結論。為了防止統治者專橫,洛克、孟德斯鳩主張分權制。
盧俊認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人都沒有強使他人服從的天然權威。社會秩序或制度並非源於自然或強力,而是建立在人民自由意誌所訂立的社會契約之上的。人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狀態發展到壹定程度就會使每個個人如果不集合起來將面臨毀滅,因而人類必須尋找壹種結合的形式,使它既能夠以全體的力量來保證個人的人身和財富,又能夠使每個結合者不喪失自由和平等。因此社會契約的要旨是在訂立契約時,人人無保留地將自身及其全部與政治結合體有重要關系的權利轉讓給集體,並同意接受“公意”的指導,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自由、財產和人身的安全,條件是人人無例外地遵守契約。由於結合者並非把自己奉獻給任何個人,所以在訂約後他仍然是自由的。這樣就產生了壹個道德的和集體的***同體,亦即“***和國”。只有在這樣的社會契約下,人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才不至於喪失平等和自由。
盧俊認為,建立在社會契約上的國家,其主權即最高權力屬於全體人民。在民主主權的國家裏,每個人都具有雙重身份,對個人來說他是主權者的壹員,而對主權者來說他是國家的壹員,因而統治與被統治只有相對意義。主權至高無上,不可分割,是行政權的根據。政府決不是主權的體現者,而是主權的受托者。“公意”是國家的靈魂,它以公***利益為依歸,從而永遠是公正的。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公意”體現為法律。法律是作為立法者的全體人民所作的規定,結合了意誌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因此它不僅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因為人們唯有服從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人民不僅有定期決定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利,而且有通過起義推翻違反契約和法律、實行暴虐統治的君主的權利。盧俊承認宗教的社會作用。他認為,人們進入政治社會後需要由宗教來維持相互之間的關系。由於基督教有害於國家,因此有必要建立壹種“公民宗教”。它並非嚴格地作為宗教教條,而只是維系人們關系的社會性的感情。
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他的《社會契約論》壹書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以及兩國的憲法都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盧梭的民主主義思想。
洛克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不壹樣的地方。洛克認為人們成立政府在自然狀態下的轉讓權利是有保留的,生命權和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是沒有被轉讓的,這樣政府的目的就是保護這些沒有轉讓的權利不被侵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卻是另外的進路,其實說盧梭是壹個破壞者不如說他是壹個建設者,他在社會契約論中構建了壹種適合統治的方法,就像壹些人認為的那樣“盧梭的契約論容易導致專制”。盧梭認為人民將壹切的權利給了政府,這樣沒有任何可以保留的權利,在這裏盧梭用“公意”這個詞語來說明這個問題。他認為人們將權利的全部轉讓後,有其中的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就是侵犯了自己的權利。
洛克試圖利用社會契約論證明,政府是根據多數人的意誌組成的,政府根據人民的同意來實現人民的統治。到了18世紀,盧梭把洛克的思想推向極端,認為人民的同意是在***同意誌基礎上形成的,從而提出了“人民主權”思想。他說:“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構成的,而意誌又是決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壹個意誌,或者是另壹個意誌,而絕不能有什麽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他們並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盧梭的民主觀就是直接民主,壹種壹致同意的民主,壹種程序極為簡單、最好是不需要程序的民主。為此,盧梭主張強迫個人服從公意,排除黨派政府,反對代議制,尊重多數的絕對權威。在盧梭那裏,人民的統治變成了絕對多數原則。
社會契約論中暗含著壹個原則:國家和政府只是作為人的自然權利的保護者時才是合法的,壹旦它侵吞人們在訂立契約時讓渡給它的自然權利,它就變成了罪惡的存在。當然,關於自然權利,以霍布斯為首的保守派與以洛克為首的激進派觀點並不完全壹致,前者強調人們在向國家轉讓其固有權利之後其個人權利與政府權威的高度壹致,後者則強調對於暴政的抵抗權,並用作為平民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的政治綱領。
社會契約理論壹般認為是自然法學的基礎理論之壹,這個訴諸理性的學說在洛克和盧梭那裏得到發揚光大,我們所見的學說也是這兩人為主。其實除了他們之外,還有很多的法學家也是用這個學說來支持自己的觀點的,格老秀斯、霍布斯等人也是這樣的支持者。當然我們也不可以忘記美國的締造者們,他們將這個思想寫在了他們的憲法中“我們認為這是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每壹個人都從他的造物主那裏被賦予了相同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護這些權利,在人們中間成立了政府。”這個可以說是對於社會契約論的經典的描述。
由社會契約理論導致的主權在民理論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社會契約論深入到達美國的第壹批殖民者的人心,在清教徒中,將契約當作“國家”的成立基礎在新英格蘭、康涅狄格、羅得島等地是普遍實行的。著名的“五月花盟約”(1620年)宣告,簽名者“謹在上帝和彼此面前,莊嚴簽訂本盟約,結成國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維護和平,為促進上述目的而努力;並隨時按照最適宜於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觀點制訂公正平等之法律、法令、憲法並選派官吏,誓當信守不渝”。在獨立戰爭爆發前,革命權利的理論大量湧現。正如《獨立宣言》聲明,“政府從被統治者的同意獲得公正的權力”,“任何政府壹旦破壞這些目的,人民即有權變革或廢除它,並且建立新的政府,根據這些原則奠定它的基礎,並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的方式組織它的權力”。此時各州的憲法也充滿了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引發了新的國家的誕生,因此,它的歷史進步意義是不容否認的。但是,自然狀態是不可論證的假設,自然權利主要是資產階級的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因此,恩格斯指出:“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和國。18世紀偉大的思想家們,也同他們的壹切先驅者壹樣,沒有能夠超出他們自己的時代使他們受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