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效力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