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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勸退可以拒絕嗎

試用期勸退可以拒絕,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壹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審核後退回原件;(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壹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勞動仲裁是比較直接的維權辦法,也可以同時進行,因為不按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和不參加社會保險是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獲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壹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