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警察依法制作的事故認定書是壹種法律文書,需要依法送達事故當事人。但當事人是否簽字並不影響事故認定書的效力,但會影響事故認定書的生效時間。另外,如果事故當事人認為事故責任認定違法合理,需要在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期滿後生效。因此,事故認定書的簽署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簽字,不影響責任認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送達。如對責任認定有異議,可在三日內申請復核。三天內未提出復查申請的,視為放棄,事故證明書仍然有效。如果沒有審核,也沒有協商善後事宜,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爭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調解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閱、復制、提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上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