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26次 0人評論 更新日期:2006-03-07
壹、概念及作用
公證書就是國家公證機關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依照公證法規的規定,經審查無疑義後,依法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文書。
《公證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公證員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文書。”《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三十八條規定:“公證書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中應包括以下內容:(壹)公證書編號;(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三)公證證詞;(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五)公證日期。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註明,並註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強制執行標的名稱、種類、數量等。公證詞中註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以上是制作公證文書的法律依據。
公證書是國家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的最後結論,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最終目的,就在於取得公證機關的公證書。公證書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不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都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進行裁決,而公證書則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目的在於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公證書由首部、正文(證詞)、尾部三部分組成。
(壹)首部
1.文書名稱
在文書的上部正中寫“公證書”
2.文書編號
在“公證書”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數字寫年度的全稱。接著寫公證機關簡稱和編號。如:“(1 99×)×公證字第×號。
在首部,壹般不寫當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況;但是,繼承、收養親屬關系的公證書的首部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項。
(二)正文
正文也叫證詞,是公證書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內容。證詞應根據證明事項來寫,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不同,因而其證詞的寫法也不盡相同。但不論公證何種事項,都應寫得清楚、準確,真實、合法。
公證證明事項的具體內容,有些全部體現在公證書的證詞裏,如:出生、生存、死亡、收養、婚姻關系、親屬關系公證等。至於法律行為公證,公證書的公證詞文字只是寥寥數語。例如:“茲證明×××於××××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予書上簽名(或蓋章)。”因此,這類公證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書用紙。但收養子女、財產繼承等類公證書,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逐件制作。
成批的公證事項(內容同壹),如供電局與農村鄉鎮全面簽訂《供用電合同》,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證詞擬好,附印到合同(協議後)的後面,這樣辦證時就大大簡化了手續。
(三)尾部
1.制作文書的機關名稱
如寫“中華人民***和國××省××市(縣)公證處”,是哪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便落款該 公證機關,但必須冠以“中華人民***和國”字樣,因為它是代表國家公證。
2.文書簽署人的職務和簽名
先寫“公證員”然後由公證員簽名或蓋章。
3.文書簽發的年月日,並加蓋公章。
三、註意事項
公證書壹般應壹事壹證,其好處是既方便申請人使用,又方便公證員制作,同時,也避免了因公證事項過多而引起歧義。如果申請人申請公證證明的事項出於同壹使用目的,也可以幾事壹證。
當事人的姓名要寫準確,對曾用名、又名、別名等,根據需要,可用括號註明。對於當事人的親屬關系的稱謂,在公證書上應采用全國統壹的稱謂即父、母、夫、妻、兒、女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名稱,在公證書上第壹次出現時,應寫全稱,其後則可寫簡稱。
?在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壹般只寫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的名稱。如名稱有變化,則應寫出生時的名稱。當事人的年齡,壹律以出生年月日代替,出生日期壹般采用公歷,必要時,可用括號註明農歷日期。
?公證書均需編號。應當註意的是:壹宗公證事務需辦幾種公證書的,應按順序每件編壹個號;如果幾件內容辦成壹份公證書的,應按件計,編壹個號。
?公證書分原本、正本、副本三種。簽發稿是原本。填空式的無簽發稿即無原本,只有正本和副本兩種。不論有無原本,均需制作壹份正本存卷,以作備查。發給當事人的是正本,發給有關單位或個人存執的是副本。原本、正本、副本的內容必須完全壹致。正本與副本在形式上也應壹致。副本的份數,應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公證書的封面右上方,要加蓋“原本”、“正本”、“副本”的戳記,無封面的蓋在首頁。“原本”也可不蓋戳記。
對於經歷、學歷、結婚等公證書,應壹律貼照片。照片壹律用近期壹寸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貼在公證員簽名的左上方,貼照片後須加蓋鋼印。 公證文書按順序裝訂好後,應當將除封面、封底以外的所有各項頁合在壹起,然後在左下角加蓋鋼印。範 文
1.遺囑繼承公證書(第壹式)
公證書
()××字第××號
繼承人 ×××,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縣××鄉××村。
被繼承人 ×××,男,(或女),生前住××省××市××街××號。
查×××於××××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後在×××(地名)留有遺產。死者生前立有遺囑。根據死者遺囑,死者×××的遺產應由×××繼承。 中華人民***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遺囑繼承公證書(第二式)
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遺囑上簽名(蓋章)。
附:立遺囑人遺囑
遺囑
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座落在××省××市××街×號的房產×棟×間遺留給我的妻子×××。
儲蓄在××省××市×儲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遺留給我的女兒×××。
其余財產:××(財產名稱)全部遺留給我的兒子×××。
本遺囑委托×××(現住在××省××市××街××號)執行。
本遺囑制作壹式三份,壹份由我收執,壹份交×××收執,壹份由××××公證處保存。
立遺囑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註:遺囑可由當事人擬寫,不拘於此格式。
3.收養人公證書(第壹式)
公證書
()××字第××號
收養人 ×××,男,××××年×月×日出生,現居××省××市××街××號。
×××,女,××××年×月×日出生,現居××省××市××街××號。
被收養人 ×××(原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
被收養人的生母:×××,××××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
茲證明×××、×××與×××、×××商定並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於××××年××月××日收養×××、×××之子(女)×××為養子(養女),×××、×××為×××的養父母。
中華人民***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收養人公證書(第二式)
公證書
(××××)××字第××號
收養人 ×××,男,××××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
×××,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
被收養人 ×××,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茲證明×××於××××年××月××日生於×××醫院,其父母願將此嬰兒送養他人,並托醫院辦理。收養人×××、×××與該醫院協商,決定於××××年××月××日收養此嬰兒,並取名×××。
中華人民***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5.離婚公證書
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或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參考說明:
/detail/632773197580000000/265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