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中國政府享有壹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2、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壹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3、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4、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5、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6、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7、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8、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9、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10、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11、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12、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13、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壹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14、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壹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15、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壹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16、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17、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18、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壹面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19、中國向日本采辦壹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材料。
20、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21、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22、中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擴展資料:
1914年,第壹次世界大戰爆發,日本以英日同盟(協約國)為理由,強行派兵接收德國(同盟國)在山東膠州灣的租界地,以及膠濟鐵路沿線地帶,中國政府無力阻止。
孫中山為籌措資金而與日本人簽訂《中日合辦漢冶萍借款案》,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歐美各國無暇東顧之際,秘密向袁世凱提出了與借款案有相同點的《二十壹條》之要求。
並逼迫北洋政府承認日本取代德國在華的壹切特權,進壹步擴大日本在滿洲及蒙古的權益,以及承諾聘用日本人為顧問。
日本的要求等同於將中國納入成為其保護國。美國政府聞訊雖對日本提出抗議,但日方並沒有收回其主要要求。
從1915年2月2日到5月7日,歷時105天,袁世凱政府與日方談判20多次。在談判中中國代表對日本的要求多有抵制。
袁世凱政府采取各種辦法拖延時間並向社會各界透漏日本之無理要求,以期國際社會幹涉此案,並喚起國內民眾輿論討伐日本,國內民眾反對《二十壹條》的呼聲日漸高漲。
1915年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後修正案,做出壹些小讓步。5月1日中國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堅持自己的立場,於是日本政府刪削了對中國最為不利的第五號要求。
1915年5月6日,袁世凱在《大總統袁世凱致各省電》中稱: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可讓與或租於他國、聘用日本顧問、中日合辦警察、軍械等為‘其制我死命最要之點’。
在我國不宜因此決裂,蹂躪全局。但應盡心竭力,能挽救壹分,即收回壹分之權利。
日本政府終於惱羞成怒於5月7日向袁世凱政府發出最後通牒,限5月9日午後六時前答復,否則將執行必要之手段。?
此時的日本擺出大戰壹場的姿態,軍艦在渤海壹帶遊弋,山東、奉天兵力增加,關東戒嚴,日僑紛紛回國。
5月8日袁世凱召集政府要員開會,袁世凱認為日本已收回對中國最為不利的第五號各條款,已非亡國條件,為避免開戰,所以接受日本條件。
百度百科——二十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