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猶豫期內退保:消費者可以在猶豫期內全額退款。保險公司會設置10-15天的猶豫期,給消費者壹個冷靜期,可以隨時無條件返還。
2.保險到期領取:到期領取相當於全額退保。保險到期時,如果有到期返還的功能,可以返還繳納的保費。
3.如果現金價值超過支付的保費,則可退還:當現金價值超過支付的保費時,全額退保。保險超過猶豫期後,正常退保只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部分保險現金價值會逐年增加。
4.銷售過程中有違規行為:如果投保過程中有違規行為,可以全額退保。需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業務員的違法行為。
5.在代理簽名的情況下:在代理簽名的情況下,可能需要完全退保。買保險需要投保人本人簽字,代表投保人簽字視為無效。
6.非消費者責任導致的非電話回訪:如果沒有電話回訪,可以要求全額退保。保險公司必須電話回訪,投保人不接電話可以要求全額退保。
考慮申請全交換主要有四個原因:
1.購買錯誤的產品:
比如小王想給孩子買壹份重疾險作為儲備,但是因為功課沒做足聽信業務員的話,買了壹份萬能賬戶和加重病情的組合產品。這是壹個典型的“買錯了”的案例。
2.保險太少!
買保險的時候,很多人只考慮收益率或者堅持終身保障。這樣在同樣的預算下,妳能得到的賠償金額不會太高。
3.保險費占了預算的大部分。
對於普通家庭來說,壹般只花年收入的10%左右買保險。換句話說,他們可以用幾萬塊錢給家長和孩子提供全面的高額補償,這需要精打細算。
如果因為沖動而把預算全部花在孩子身上買重疾壽險,未必能為經濟支柱提供更多必要的支持。
4.保險產品不斷更新。
或許妳已經避免了上述三種情況,但是隨著保險產品的更新換代,多年前購買的保險可能已經過時,失去競爭力。這不是說當初買的保險不好,而是市場變化太快。
綜上所述,我們不鼓勵退保,但是在投保的過程中要慎重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同樣,妳在考慮退保的時候也要三思,因為同樣會虧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