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銀行開戶,需要在銀行預留印鑒,即財務印鑒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姓名印鑒(俗稱“小印鑒”)。
印章要蓋在壹張卡片紙上,留在銀行。企業需要通過銀行對外支付時,首先要填寫對外支付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像印章壹樣。
銀行核對後,確認對外支付申請書上的印鑒與預留印鑒壹致,即可代企業支付。
擴展數據:
更改預留銀行印鑒的原則:
1,“以舊換新”的原則。存款人會在新的“印鑒卡”背面加蓋全套預留印鑒,必須與原預留印鑒核對,才能滿足換印的基本條件。
2、由執法機構出具《證明》的原則。存款人因印章被盜無法提供原印章時,被盜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應載明印章遺失)後,可連同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3.企業存款人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章,但不能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章的,應向開戶行出具原印鑒卡、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司法部門證明等相關文件。
4.個人遺失、更換預留個人印鑒或變更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簽字確認申請,並附原預留印鑒或簽字人個人身份證明。
5.第二天送達後要堅持“以舊換新”的原則。新印鑒卡上註明的啟用日期為送達日期,或啟用日期在之前,送達日期在之後,不予受理。
6.除了法院在報紙上發布的“公告”,其他任何“聲明”都沒有法律效力。用介紹信改章的做法風險極大,可能導致銀行卷入司法糾紛。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銀行預留印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