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借條上寫上擔保條款,是民間借貸中常用設立債的擔保的方式。當事人需要在借條上,寫明如下信息:
1、擔保人身份信息,最好能留下身份證號碼和親筆簽名、蓋章;
2、擔保方式,可以選擇抵押、質押或保證。如果是以不動產提供抵押來擔保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3、明確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分為壹般擔保或連帶擔保,沒有明確約定的,為壹般擔保;
4、擔保範圍,可以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擔保範圍視為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