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壹般蓋財務專用公章),沒有公章的原始憑證不能作為報賬的依據。有些特殊的原始憑證,出於習慣和使用單位認為不易偽造,可不加蓋公章。
2.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應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3.自制原始憑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雖不壹定加蓋公章,但壹定要有完整的簽審手續。經辦人、負責人、審核人、簽領人壹定要簽名或蓋章;經辦單位負責人所指定的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也視為有效。
4.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壹般用財務專用章。不蓋公章的原始憑證是無效憑證。
5.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驗收說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6.壹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復寫,並連續編號。因填寫錯誤或其他原因而作廢,應加蓋“作廢”戳記,整份保存,不得缺聯。復印的原始憑證不能作為記賬憑證的依據。
7.已經銷售的物品被退回,實物要驗收入庫或另作處理。退還款時,要先填制退貨發票。用現金退款時,要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以銀行存款退還的。以銀行結算憑證記賬聯作為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對方的收據。
8.職工因公借款,應填寫正式借據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
9.經過行政機關批準的經濟業務,批文是不可缺少的原始憑證。年終,如果需要將批文抽出另行保管時,應當復印壹份作為附件替換正式批文。
10.對重要空白原始憑證,應指定專人保管,領用時應填寫領用單,註明用途、領用單位、領取人以及空白原始憑證的起訖號碼。用完後,要以存根銷號。
11.購買專控商品,除了銀行轉賬或匯款憑證、銷貨方開出的發貨票、本單位的購物入庫或使用證明外,還必須附有社會集團購買力專控辦公室簽辦的批準購買文件。
12.發生頻率極高、性質、內容相同,只是每張憑證反映金額不同的原始憑證,在編制記賬憑證之前,可按制度規定編制原始憑證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