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具有壹定的效力,但存在瑕疵。
買賣合同中,賣方通常將送貨單作為其已經履行交貨義務的證據,實踐中送貨單的形式有如下三種,簽收的方式不同,送貨單的證明效力也不同:
1.證明效力最高的壹種,收貨方在送貨單上蓋章。公章的證明效力高,收貨方應當對其加蓋公章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法院會對該送貨單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2.有承運人的簽章,但沒有收貨方負責人或經手人的簽字,也沒有加蓋收貨單位公章的送貨單的證明效力。
只有承運人蓋章的情況,存在於以快遞,托運、郵寄方式等等送貨的情形,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調出收貨方簽字的送貨單。僅有承運人簽章的送貨單有壹定的證明效力,承運人作為買方和賣方的運輸紐帶,在通常情況下能夠當將貨物送達至收貨方。
3.最為復雜的壹種情況,沒有收貨方簽章,只有收貨方簽字。這種送貨單的簽收具有壹定的瑕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