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合議制?
指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形式,即由三名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對審判工作和所承辦的案件負責。合議制是壹種集體審理案件的制度。按照合議制原則組成的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運用。合議庭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案件的偵查、審判、判決和審理中的壹切重要問題,必須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研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合議制的具體方式在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中是不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擔任審判員。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在第壹審程序中,所有人民法院、中級、高級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都要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有兩種形式:壹是由法官組成,即合議庭成員全部是法官,不包括陪審員;二是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陪審任務期間,有權審閱全部案件材料,參與案件調查,開庭審理和參與案件評議,並有秉公辦案的義務。無論有無陪審員,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是奇數。在第二審程序中,必須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全部由法官組成,不允許陪審員參加。第二審合議庭的人數也必須是單數。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發現第壹審判決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審理的合議庭成員不能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也不能單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應當根據原審的審級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原來是壹審,按照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壹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都不能由原合議庭審判,原參加合議庭的成員也不能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的法官擔任;庭長或庭長參加審判的,由庭長或庭長擔任。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鑒定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錄。合議庭成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對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