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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轉診需要什麽條件?

異地轉診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該病為疑難病癥,經本市三級甲等或市級專科醫院組織的專家會診無法確診,或受本市醫院醫療技術、設備條件限制無法進壹步治療的;異地轉院應是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轉入異地的醫療機構的診療水平應當高於本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擴展異地數據的引用流程:

1,申請人或委托人向承辦轉診業務的醫院提出申請;

2、主治及以上醫師填寫遠程轉診審批表;

3、醫院組織專家會診,並提出意見;

4、醫院醫療保險辦公室審核登記;分管院長審核簽字;

5.申請人或委托人持《異地轉診審批表》到社保經辦機構審批。

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還應將轉診信息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參保人員轉往外地後需要再次轉診的,由市外醫療機構出具再次轉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