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場合,叫什麽無所謂。
如果不喜歡這個名字,可以嘗試改名字。
變更姓名:
(壹)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常見理由有名字不雅,父母離異再婚,重名不便,僧人還俗等)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屬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屬於在校學生的,由學生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務農、經商等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4、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
(二)辦理步驟:(1)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受理申請後,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責任區民警、所長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上報分縣局主管領導,直至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審批權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2)如果申請得到批準,申請人持《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更改戶籍信息中的姓名信息,將原來的姓名變更為曾用名,重新打印戶口本,並以新戶籍信息辦理身份證。
(三)變更姓名的現實情況:
姓名涉及到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諸多重大事項,它的變更比較敏感,公安機關對於此事很慎重。
如果申請人已經年滿十六周歲,因為已經成年,可以參與很多社會事務,所以年滿十六周歲改名不易。如果申請人目前正在涉及民事刑事訴訟,不能改名字。
戶籍信息目前都以統壹錄入全國人口信息網絡,更改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