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是為了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是為了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訂。《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被認為是中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意義上的立法。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表決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前版本為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電子簽名已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和民事活動當中,例如銀行業務、合同、文件、單證等文書簽署。
2002年5月,《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啟動,當時由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
2003年4月,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開始接手《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該《草案》於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審議,經第十次二讀後,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區別於執筆者為了表示對文件、單據負責而親自寫上自己姓名和畫上記號的,具有法律意義行為的簽名,電子簽名是附加於數據電文中,或與之有邏輯上聯系的電子形式的數據。它可用於數據電文簽名人的身份,並表明同意數據電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內容。
傳統的簽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寫的自己的名字,以此來表達他將受書面內容的約束的意願,對簽名的要求包括正確的名字、書面形式、本人親手書寫。但隨著經濟酌迅速發展,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傳統的電子簽名形式成為了許多交易的障礙。形式上的要求常導致不公平;在公眾交易或貿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於在電子通訊環境中使用等缺陷使傳統簽名收到質疑。並且傳統簽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風險,它局限於以紙面等有形固體物為介質,無論是書寫還是傳送,都較之電子通訊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其次,它必須由個人親自書寫,這雖然對法律形式的發生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但是從交易數量和頻率上看,由於受書寫人的精力、時間及其行動空間的約束,不適合於大規模的交易行為的進行。其三,傳統電子簽名存在相當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壹方面仿冒並不需要很高的技術或成本,另壹方面對偽造簽名的鑒定,卻需要壹定的前提條件和專業的技術,並且其鑒定的準確性絕韭萬無壹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