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作為壹種證據,就是被害人的陳述,這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如果兩次筆錄不壹致,在公安機關等取筆錄的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時,檢察院公訴部門會在審查起訴階段對被害人進行詢問或者核實。被害人陳述不能作為單壹證據,只能通過形成證據鏈,確認其他證據才能成立。如果不放心,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做被害人陳述,也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補充檢察官。
文字記錄只是案卷的壹部分,由被采訪人簽字確認後放入案卷。如果不放入被采訪人的檔案,對被采訪人不會有影響。根據文字記錄發現違法犯罪的,記入檔案,產生影響。
筆錄是法律界的專業術語,即記錄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言語的文字。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條:偵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訊問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制作訊問筆錄時,應使用能長時間保持字跡的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發現我院公安機關或者偵查主管部門訊問不規範,訊問過程中有違法行為,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不壹致的,應當逐壹列出清單,書面提交公安機關或者我院偵查主管部門,要求其改正、補充或者書面作出合理說明。如果發現訊問筆錄與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有實質性差異,或者公安機關、我院偵查主管部門不能補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