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是指用來記錄人口信息的行政區域,而戶口是戶口和人口的總稱。戶口登記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責戶口管理,戶口登記由當地公安機關戶口管理機構負責。此外,戶籍和戶口登記的內容也有所不同。戶口本指的是戶口本,也就是戶口本,戶口本需要登記,必須結合具體地址。
補辦戶口本時,需要攜帶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填寫相關登記表,由家庭所有成年成員簽字申請。戶主不能去派出所申請的,可以出具書面委托申請並簽字。受托人應為家庭中的成年人。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區域,需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戶口遷出時,不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省內戶口壹般不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因為戶口遷移時公安機關會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中記錄公民常住戶口地址的變更。如果是去外省,只要是在有效期內的身份證都可以繼續使用,不強制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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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