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選舉方法和議員定員
目前韓國采用的選區制是小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用的制度,以小選區制為主,比例代表制為輔。全國區國會議員的選舉部分采用比例代表制,即政黨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按照政黨所獲得票的比例分配議員名額。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壹的政黨可獲得全國區國會議員議席:(1)在地區國會議員選舉中獲5席以上席位; (2)獲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數; (3)獲0.3%-5%得票時分配壹個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舉行的本屆(第十六屆)國會選舉為例,大國家黨***得到38.96%的有效選票,因此在國會273個席位中占133席;金大中總統所在的新千年民主黨獲得35.86%的有效選票,在國會擁有115席;自由民主聯盟得到9.8%的選票,在國會擁有17席。在全部273名國會議員中,以小選區制選出的地區國會議員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全國區國會議員為46名。地域選區選舉國會議員采用小選區制。漢城特別市、6個廣域市和道壹級的議員選舉同國會議員選舉壹樣,也采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議會的議員則全部由小選區選舉產生。
市、道議會議員人數的規定是,國會議員地域選區或自治區、市、郡的基數是3名,超過30萬人口的區域,每增加20萬,增加1名。1991年選舉時,市、道議會議員總人數為866名,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的人數是,每個邑、面、洞基數為 1名,超過2萬人口的邑、面、洞,每超過2萬,增加1名。
二、選舉的基本程序
(壹)選民登記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20周歲的國民享有選舉總統與國會議員的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者必須按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選區內的公民被列入選民名單,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選舉權。選民名單的具體制作時間因選舉不同而有所差異,壹般是選舉日前的壹個月之內。
(二)選區劃分
在地方(自治區、市、郡)議會選舉中壹個選區所選議員人數沒有統壹的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根據條例來確定。壹般來說,80%的地方采用壹選區選壹人的小選區制。有關選區劃分的具體規定是:總統與全國選區國會議員以全國為單位;地域選區國會議員及地方議會議員以該議員所在的選區為單位;地方自治團體首長的選舉以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區域為單位。每個選區必須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濟州道的濟州市為例:該市***有 19個洞,其中兩個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與其他洞合並組成選區,因此全市有17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壹名議員,***17名。
(三)候選人制度
長期以來,在韓國選舉制度的發展中,候選人制度民主化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壹些特定政黨和政治家操縱候選人的提名與推薦,使候選人提名制度成為只為特定政治利益服務的工具。近年來,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執政黨與在野黨對候選人制度的民主化問題給予了壹定的關註,特別是在1995年的選舉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條款,進壹步完善了候選人制度。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候選人必須得到政黨或選民的推薦。其中市以下地方選舉中只有選民推薦壹種形式,道以上才有政黨和選民推薦兩種形式。壹般來說,候選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選區參選。但若有其他選區200名以上的選民聯名推薦,也可在該選區參選。
在實行多黨制的韓國,政黨在國會議員候選人的產生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韓國政治現實看,國會議員推薦的決定權主要由在中央黨的幹部會議與地區的黨大會掌握。前幾年,韓國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內部出現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於候選人推薦問題上黨內不同派別之間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最後導致政黨內部的分裂。
候選人應按照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保證金,其目的是防止亂提名候選人和保證候選人的誠實性。繳付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是:總統選舉3億元;國會議員選舉及自治區、市、郡長選舉1 0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選舉400萬元;市、道知事選舉5 000萬元;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選舉200萬元。如有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返還保證金:在總統和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中候選人得票數為有效投票總數的十分之壹以上時;地區國會議員選舉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中該選區每壹名候選人平均得票數為50%以上時;在全國區國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當選時;候選人死亡時。符合返還條件時,可在選舉結束後的30天以內辦理返還手續,但應扣除選舉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不符合返還條件時,保證金歸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使用。
(四)競選活動
在韓國選舉制度發展史上,競選活動自由的限制與保障始終是影響國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問題之壹。
《憲法》第116條對競選活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兩項,即機會均等和選舉公營制。選舉法把憲法原則進壹步具體化,規定了競選活動自由原則、無報酬競選活動原則與自由的競選活動方法原則。
過去的選舉法規定,只有選舉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競選活動員才能進行競選活動,而現行選舉法中取消了對競選活動員資格過於嚴格的限制,使黨員、選民都有可能依法參加競選活動。但現行選舉法減少了壹個候選人可動員的競選活動員人數,並規定競選活動員不能接受報酬,使競選活動成為壹種自願服務性質的活動。同過去的選舉法相比,現行選舉法還擴大了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機會與形式,規定候選人可進行個人演說及討論會。這就給廣大選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機會,擴大了選舉的民主基礎。
競選活動自該候選人結束登錄之日起到選舉日前壹天進行。法律禁止事前進行競選活動。選舉法對競選活動中采用的不同競選活動方法也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主要有:宣傳壁報、選舉公報、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傳品;利用新聞廣告,宣傳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綱、政策及候選人的政見;利用集會如政黨演說會與公開場所的演說、座談等形式進行競選活動。
在競選活動主體方面的主要限制是:無所屬候選人不得從特定政黨得到支持或推薦;公務員不得利用其地位進行競選活動;公務員不得對選舉施加影響;社團、財團等團體在競選活動中不得以團體或團體代表的名義表示對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意見等。除法律規定的選舉事務所、選舉聯絡所外,不得設立支持特定政黨、特定候選人的選舉促進委員會、後援會等機關和設施。任何人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得為競選活動進行著書、上映、演出等活動。除選舉法規定外,不得利用廣播、新聞、通訊、雜誌及其他刊物進行廣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選舉法嚴格禁止挨戶訪問、禁止簽名運動、提供飲食品及對他人進行誹謗等行為。
選舉法對政黨參與競選活動也作出了壹些限制。政黨通過黨內的定期刊物而進行的政綱、政策宣傳,黨員與候選人誌願者的集中等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采用廣告時,廣告次數受限制,在總統選舉中不得超過150次,並對廣告的標準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在競選活動中制作的宣傳候選人的宣傳品的規格、發給黨員的有關政策、政綱的宣傳品的規格與分發的次數也要遵循選舉法的有關規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韓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計票、開票、當選、宣布當選結果等步驟。
從第壹屆到第十五屆國會議員的平均投票率是78.7%。歷屆投票率變化情況如下圖所示。
除總統和國會選舉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級選舉都是按照選舉法的統壹規定進行的,每4年舉行壹次,而且在選舉各個方面都具有相當的壹致性。
歷屆國會選舉
三、選舉的管理
(壹)選舉管理機構
為了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有關選舉事務,韓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分為以下幾種:
1.中央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該委員會統轄和管理有關選舉的壹切事務,有權取消和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不當處分。
2.特別市、廣域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在國會中組成交涉團體的政黨可推薦3人,由管轄該地區的地方法院院長推薦3人(其中必須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職責是指揮、監督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選舉費用限制額,處理選舉後提起的選舉訴請。
3.區、市、郡選舉管理委員會。
4.投票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法》的規定,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與選舉有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或上壹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管理區域內選舉管理委員會所管轄的選舉事務的範圍,或者命令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委員履行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經費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二)選舉爭訟制度
對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與選民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起爭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韓國,提起爭訟的方法有兩種,即選舉訴請與選舉訴訟。
在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自治團體和首長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有異議時,選民、政黨與候選人可自選舉之日起,14日內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請。如果對當選效力有異議時,政黨、候選人可以當選人或選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訴請。接受訴請狀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相同)應及時將被訴請人的訴請狀副本送至被訴請人。被訴請人應在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針對訴請狀的答辯狀。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接到答辯狀後,將答辯狀副本送至訴請人,並從接受訴請狀之日起60天以內對其訴請作出決定。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訴訟包括以下兩種形式:壹是在總統選舉及國會議員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或當選效力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選民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判決保護其權益。二是對選舉訴請的決定不服時,以該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選舉訴訟應優先作出決定或作出判決,受訴法院應從提起訴訟之日起180天以內作出處理。管轄選舉訴訟的法院在訴訟提起、訴訟中斷、判決確定之後,應將結果向國會、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
(三)選舉經費
選舉法對選舉費用的使用情況作了嚴格限制,規定了不同類型選舉中使用選舉費用的最高限額,如總統選舉的選舉費用是 50億元,地區國會議員選舉的選舉費用是3 5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的選舉費用是1 800萬元。為了加強對選舉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選舉法規定,政黨或者候選人進行候選人登錄申請後,應及時指定專門負責選舉費用收支情況的會計人員,並把會計人員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告。如果選舉費用的支出超過法律規定限制額的1/200以上時,候選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的勞役或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因違反選舉法而受到處罰時,候選人的當選結果無效,與候選人有關系者則適用連坐制。對選舉費用的嚴格管理是保持選舉公正性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