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對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進行人體毒品成分檢測。
《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對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進行人體毒品成分檢測。